2007年9月11日星期二

第廿二篇2007年9月11日(星期二)陳智聰傳道

經文:瑪一至二



是日金句:
「真實的律法在他口中,他嘴裡沒有不義的話。他以平安和正直與我同行,使多人回頭離開罪孽。」(瑪二6)


我的讀經心得:
  • 否認神的愛,帶來了生命中的那些不敬虔表現?
  • 為甚麼公義不能在不敬虔的人中彰顯?
  • 神為甚麼要求人敬畏祂?祂的心意是甚麼呢?

牧者心得:

這兩章聖經讓我們看見當人否認神的愛時,人不只在敬畏神的事上出了問題,而且在他生命中的其他方面,也會受到嚴重的破壞。(瑪一2)神說:「我曾愛你們。」但神的子民卻說:「你在何事上愛我們呢?」。他們否認了神的愛,因此(瑪一6-14)就記載他們在獻祭的事上出了問題,他們把有殘疾的牲畜獻給神作祭物,意思就是「把送給別人,別人也不要的東西獻給神」,(瑪一12)形容這就是對神的一種褻瀆。他們的這種行為不單令他們成了被咒詛的(瑪一14),而且也令神的聖名在外邦人(不信上帝的人)中間被褻瀆。我們作為神的子民,如果連我們也不懂得尊敬神,那麼我們怎能期望其他人會敬畏我們的神呢?



因著他們對神的愛的否認,特別他們作為神的祭司(在新約時代,我們就是祭司),(瑪二1-2)記載他們也將神賜下的誡命廢棄;不聽從,也不放在心上。他們所換來的後果,就是被眾人藐視,被看為下賤(瑪二9)。耶穌在新約聖經中對基督徒所吩咐的大誡命,就是盡心、盡性、盡意、盡力的愛主我們的上帝,其次就是愛人如己。若我們作為基督徒的,也將這個誡命輕視,那麼別人也只會看不起基督徒,認為我們的信仰只能「口講」,不能實踐,意思就是「基督徒得把口」我們的信仰和我們也一同被藐視。



否認神的愛,除了令他們在信仰上出問題外,也影響了他們生命的其他方面,包括:價值觀、婚姻觀、和家庭的觀念

(瑪二11-12)記載他們娶事奉外邦神的女子為妻,這並不只是一個關係到婚姻是否有自由的問題,而是代表著一個價值觀溶合的問題,神的子民聚敬拜外邦神明的女子為妻,代表著他們甘願被敬拜外邦神明的價值觀同化,以色列人的王國歷史中,亦曾有多位君王犯上了以上的罪惡,而令整個國家墮入罪惡之中(參:列王記)。

(瑪二13-16)又記載他們以詭詐對待自己幼年所娶的妻,v14記載妻子是他們的配偶,又與他們有盟約,但他們卻以詭詐待自己的妻子。v16神說:「休妻的事和以強暴待妻的人,都是我所恨惡的。」因為他們否認神的愛,不把神的誡命放在心上,他們的婚姻和家庭生活也因不敬虔而生出的惡行破壞。

因為他們生命中有各種不敬虔的表現,(瑪二17)記載,他們將是否倒轉了,他們說:「凡行惡的,耶和華眼看為善,並且他喜悅他們。」他們也看不見真正的公義,他們說:「公義的神在哪裡呢?」說得明白一點,這些人根本不明白甚麼是真實的公義,因此公義也不可能在他們中間得以彰顯

神為甚麼期望他的百姓以及祭司重視祂的愛和誡命呢?這並不只因為期望人去敬畏祂,其實也關乎更多人的救贖。(瑪二5-7)記載,當神將生命和平安的約賜給他們時,他們就會尊敬神,並且開始傳授真理,不講不義的話。他們跟神和諧相處,不但自己的行為正直,而且能幫助許多人離棄罪惡。因為祭司的責任本是要教導人有關真神的真知識。人們到他們那裡,就能學習和明白神的旨意。弟兄姊妹!我們作為新約祭司群體的一份子,你體會到神的心意嗎?你願意去遵行神的誡命、敬畏神,讓神藉我們幫助更多人回頭離開罪孽,歸向真神耶穌基督嗎?共勉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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