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08年11月11日星期二

第廿四篇 2008年11月11日(星期二)陳智聰傳道

經文:申廿四

是日金句:

「你在田間收割莊稼,若忘下一捆,不可回去再取,要留給寄居的與孤兒寡婦。這樣,耶和華你神必在你手裡所辦的一切事上賜福與你。」(申廿四19)

我的讀經心得:
  1. 你能夠在這些律法條例裡,看出其屬靈上的意義嗎?
  2. 這些屬靈意義對你有何意思?怎樣活出?


牧者心得:


(申廿四)整段聖經其實都是以色列人舊約律法的部份內容,對於舊約的以色列人,這些律法都是他們本身的實際法律條文,內容影響到他們的實際生活。但對於生活在現代社會的我們,這些律法的寫面意義,和法律條款又不一定完全合用。那麼,對於這些被寫在聖經中的舊約法律條例,我們應當怎樣看待呢?我們應當嘗試在聖靈的光照下,去閱讀其屬靈的意義。


例如:v1-5有關休妻的條例和新婚不可從軍的條例,我們可以在當中,看出神對神人之間聖潔關係和關係培養的重視。在v1-4裡,被休的妻如再嫁別人,但後夫卻因事身故,前夫不可再娶她。因為她已經歸了別人,對於前夫來說她已經是被玷污了,故不能再娶(這為耶和華所憎惡的)。在神的眼中,一些人如果曾歸屬祂,但後來卻歸於別神,這些人在神眼中也可能被視為被玷污的。故此聖經形容神的邪的忌神。作為基督徒,我們就是要重視自己與神之間的聖潔關係。


而在v5,聖經說新婚者不可從軍,要在家清閒一年,使他妻快活。在這裡我們卻可以看見神對新關係要培養感情這事的重視,那麼我們會怎樣培養與神的關係呢?


另一方面,從v6-22的經文中,我們可以看出神對人生命的重視。例如:v6 說不可拿人的全盤磨石或是上磨石作當頭,因為這是拿人的命作當頭。v7 不可拐帶弟兄當奴才,v10 -13 說當借給鄰舍時,不可進他家拿當頭,要等他自動交出當頭來。若是借給窮人,其當頭不可過夜(當時的當頭多數是用作睡覺暖身的衣服),免得這人會冷死。v14-15 不可欺負困苦的雇工,v16 不可因子殺父,也不可因父殺子,v19 -21 在收莊稼、打橄欖樹、摘葡萄園時,要留下部份給寄居的和孤兒寡婦。


從以上的經文,我們都可以看出神對人生命的重視。簡單地說,就是人無論作甚麼事,都應當想想別人的生命。我相信這也是基督徒當做的事,神也藉這些事使基督徒學懂何謂「不忍心」。
弟兄姊妹!就讓我們把以上律法上的屬靈意義活出來吧!共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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