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09年1月20日星期二

第六篇 2009年1月20日(星期二)陳智聰傳道

經文:林前六

是日金句:

「凡事我都可行,但不都有益處;凡事我都可行,但無論哪一件,我總不受它的轄制。」(林前六12)

我的讀經心得:
  • 你怎樣理解以上金句?

牧者心得:


今天我們很多人都很重視自由,視自由為最重要的東西,甚至部份人士會持極端的自由主義,主張絕對的自由,亦要求法律不可以影響任何被認為是關乎自由領域的事情。但作為基督徒,聖經怎樣教導我們何謂自由呢?(林前六12)「凡事我都可行,但不都有益處;凡事我都可行,但無論哪一件,我總不受它的轄制。」


聖經所言的自由,不是建基在法律的容許或訂立之下。明顯地,聖經並不認為世俗的法律可以處理所有事情;(林前六1-8)保羅講到教內之人有爭訟,而不在教會內處理,反倒以世俗的法律條文去彼此告狀,是一件可羞恥的事。明顯地,聖經所言的自由,不是法律容許你做甚麼,不許你做甚麼的問題。而是你怎樣認定自己的身份,而你將會怎樣使用你的自由的問題。這個自由本身就存在,就算法律不存在,這個自由也是存在。


怎樣使用這個自由,重點就在於你怎樣把自己在基督裡定位。(林前六15-20)用了兩個意象去說明了基督徒在基督的定位;第一個是基督的肢體,故此基督的肢體又怎可作為娼妓的肢體呢?第二個是聖靈的殿,聖靈的殿怎可被淫行得罪呢?從以上兩個意象,我們就可以看見基督徒與基督和聖靈的互相連結。就是因著這個神人緊密相連的自我定位,基督徒在使用這個本來已存在的自由時,就必然包含著節制的藝術(我有自由做某事,也有自由可不被某事割制)。這種自由的運用不單是法律給我甚麼權力的問題,更重要的是我在運用這個自由的同時,其實我也是培養著自我的德性(如節制、愛人如己、無私奉獻等等)。這個德性的培養所帶來的果效,也就是(林前20)所言的「在身子上榮耀神」,亦是自我怎樣顯出與基督聯合的表現。因此,法律在這等人身上的作用也顯得越來越少,因為就算沒有法律,這等人也不會去做法律不容許他們做的事(如果這些法律的目標是要彰顯美善和公義)。


因此,自由不只是今日社會上很多人所講,只是一種權利,其實自由本身就存在,它是一種操練人德性成長的工具,怎樣中庸地運用這個自由權,就是一種藝術,也是一個智慧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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