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08年7月8日星期二

第四十篇 2008年7月8日(星期二)陳智聰傳道

經文:民三十五

是日金句:
「你們給利未人的城邑,其中當有六座逃城,使誤殺人的可以逃到那裡。此外還要給他們四十二座城。」(民三十五6)

我的讀經心得:
  • 神吩咐要怎樣對利未人?對今日的基督徒有何意義?
  • 逃城設立意義何在?對我們有何反省或提醒?

牧者心得:

有時候我們看見聖經記載利未人沒有產業,因為神就是他們的產物。當我們看見這樣的記載時,我們常常會誤會神甚麼東西也不給利未人(利未人就是祭司的族裔),好像那些作祭司的人是很苦的,他們甚麼也沒有。

但其實聖經讓我們看見神吩咐以色列人,要從所得為業的地中把些城給利未人居住,也要把城四圍的郊野給他們(參考:民三十五2-5)。當然,作為祭司他們的產業不在地上,但這並不代表神不把豐富的東西供應他們。從這段經文中,我們看見照顧祂的僕人們,他們可以放心地事奉神。

而最奇妙的一個地方,就是神吩咐要在利未人的城中設立逃城(民三十五6-15),讓那些犯誤殺的人,可以有逃生的機會。筆者感到這是一件極有意思的事,神供應利未人豐富的產業,但他們所領受的東西卻要顯示出神的慈愛,和使人有悔改機會的本性來。在(民三十五16-33)清楚地記載了當時處理殺人罪的法律條文,其中清楚地分別故意殺人和誤殺者兩者的分別。v32講到那逃到逃城的人,以色列人不可為他收贖價,以確保他在逃城中那種受保護的狀態。

作為基督徒,我們就是被揀選的祭司,我們的產業也不在地上,但神卻把豐富的東西供應給我們,使我們可以放心地事奉祂,記得耶穌曾說不要為明天憂慮嗎?神供應我們的需要,但我們在處理和運用神賜給我們的東西時,我們卻有責任要讓這些東西顯出神的慈愛來。我相信這種對產業的使用原則,實在值得我們今日作為基督徒的去好好思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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